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8104号
原告:***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花园1号楼10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放,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告:***,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告:赵美,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赵颖超,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美、赵颖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赵美、赵颖超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