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27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100540元及以1005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9207元(暂算至2020年3月9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申请执行费14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车道坡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