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岚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7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岚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村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岚县国土资源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7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岚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5137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339223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31元,申请执行费14914元,但被执行人岚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国土资源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岚县国土资源局的银行存款1613547.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