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7民初567号
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省岚县人。
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国强
二0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