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岚县昌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7民初567号
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省岚县人。
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岚县**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国强
二0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