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岚县五交化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人民路19号,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739341479M。
法定代表人:郭栓珍,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岚县五交化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桥北街19号,工商注册号14112700003217。
法定代表人:牛艳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20)晋1127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从2010年2月9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93万元,共计243万元;二、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50元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申请执行费267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岚县五交化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岚县县城桥北街产权证号为1994字第348号南楼一处(面积为396.36㎡)。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旭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