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19号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1幢1601-G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N2UU36。
法定代表人:成曼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4221X。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3C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48627。
法定代表人:李抗冲,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2BGX9C。
法定代表人:潘贻余,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茂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19号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1幢1601-G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N2UU36。
法定代表人:成曼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4221X。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保发大厦3层3C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348627。
法定代表人:李抗冲,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2BGX9C。
法定代表人:潘贻余,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