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龙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民初27号 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346422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湛江龙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东路湛江美食广场G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55603577Q。 法定代表人:陈淼。 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龙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