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04执3113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宏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影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影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4民初16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宏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441元,扣除执行费4400元(按照执行标的300000元计算)后退发81041元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双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04执31136号案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