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漖聚龙街59号1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上诉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被上诉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53.7元,减半收取4926.85元,由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3.31元,减半收取4781.66元,由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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