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56号(A-2)栋910、91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漖聚龙街59号1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上诉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被上诉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53.7元,减半收取4926.85元,由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3.31元,减半收取4781.66元,由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