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长乐鑫和纺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12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乐鑫和纺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乐鑫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190529)于2020年1月3日解除;二、长乐鑫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226600元;三、驳回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审判员张敏强执行。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 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 本院在执行(2019)闽0182执1515号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长乐鑫和纺织有限公司位于长乐市的厂房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码:航房权证CL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闽航国用(2015)第××号],成交价为3004万元(成交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并已分配完毕。经向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土地信息。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船舶等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0年8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告知其本案执行查控财产情况,其表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异议,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12执1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陈礼辉
书记员 黄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