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789号
原告:江苏铭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安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琴,江苏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
被告: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被告:上海铁公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G区225室。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原告江苏铭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开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公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铭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程飞
书 记 员 朱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