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海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53号
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汇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9407M。
法定代表人:李映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青,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祥,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向海东,男,1973年2月6日出生,苗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杰,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72.00元,减半收取23286.00元,由原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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