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220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村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8975226R。
法定代表人:杨彦金。
被告: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守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6754462L。
法定代表人:石金明。
被告:石金明,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汇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9407M,法定代表人:李映国。
原告**与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石金明、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