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2205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8975226R。

法定代表人杨彦金。

被告: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守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6754462L。

法定代表人:石金明。

被告:石金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汇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9407M。

法定代表人李映国。

原告***与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石金明纠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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