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与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2255号

原告:**中,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引,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8975226R。

法定代表人:杨彦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县府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066754462L。

法定代表人:石金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汇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9407M。

法定代表人:李映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金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罗兴武,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村民,住喜德县。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与被告会理阳泰矿业有限公司、会理新时代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志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金明、罗兴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中未在法定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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