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430号
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庭,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幢1单元18层1818号。
法定代表人:卢海斌,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10月21日,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四川天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8.00元,保全费2770.00元,由原告成都新兴欣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鹏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