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万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1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林翰驰,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93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正成,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与**系父子关系。

被告:四川万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楼6号。

法定代表人:谢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现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和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0元,减半收取计572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