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02民初156号
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王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尚权,系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丽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山乡文化村。
法定代表人:徐天清。
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丽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云南丽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丽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计4775.5元,由原告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