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18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02609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成都中材鑫佳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不当得利253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80元。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其家庭情况、从业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冻结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