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503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明,四川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亚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Q86Q。
法定代表人:文虎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