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701民初685号
原告扎西**,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8号。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100005904732294。
法定代表人:杜均。
原告扎西**诉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扎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扎西**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才旺求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尕桑央宗
书 记 员 尕松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