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2732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24-5号。
法定代表人:黄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晨,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杜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