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701民初73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EC1PBX4;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国际建材商城45栋3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732294;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50元,减半收取计497.75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更求久美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