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之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长宁县龙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瑞之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民初1958号

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龙门村。

法定代表人:冯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容,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彭再庆。

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长宁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段蕴娟

书 记 员  杨开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