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4层13、15室。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98号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建设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圣泽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菏泽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泽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菏泽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550297元及违约金1664068元(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起诉日前一日),共计4214365元;违约金支付到本金和违约金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圣泽置业公司在欠付被告菏泽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数额承担责任;3.由被告承担涉案费用。事实和理由:***和菏泽分公司分别就以圣泽置业公司为建设单位的“菏泽市中山路以南、桂陵路以东中华世纪城”签订五份《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2016年10月20日,菏泽分公司(甲方)和***(乙方)就菏泽火车站广场以南中华世纪城1一16号楼阳台塑钢门窗分项工程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依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约定的项目。该合同项目下共计工程款:6094500元,圣泽置业公司各分管领导(工程部经理:***,分管领导***,财务部:***,总经理:***)对账后,于2018年9月13日签字确认,最终结算价款为5578200元,扣减圣泽置业公司已付现金356万元和折抵工程款的房款1251103元,尚欠***767097元未付。该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按实际未支付的工程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四年多,经***多次催要,被告不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16日***分别与菏泽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揽了中华世纪城商业A座、B座塑钢墙幕、门窗分项及护窗不锈钢栏杆分项工程,分别欠644100元、622800元。 2016年10月24日,***和菏泽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包中华世纪城1、2、6、10、14号楼商业铝合金门分项工程,总价款为336000元。2017年5月25日,***和菏泽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包中华世纪城3、4、5、15、16号楼商业铝合金门分项工程,总价款为232120元。上述两份合同对账后,结算价款为51.7万元。 菏泽分公司系土木建设公司的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圣泽置业公司为***出具付款审批表的最晚日期是2018年9月13日,付款期限1个月,违约金从2018年10月14日起算,支付至本金和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圣泽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土木建设公司和菏泽分公司共同辩称,1.关于涉案五份合同,在菏泽分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与圣泽置业公司直接商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工程结算均由圣泽置业公司审批确认。2.菏泽分公司承包圣泽置业公司的中华世纪城项目的118项单项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大部分工程已经实际结算,部分未结算,结算金额及申报结算金额合计713920004元,圣泽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729618966元,扣除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圣泽置业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的28804962元,圣泽置业公司尚欠土木建设公司工程款97649091元,圣泽置业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圣泽置业公司辩称,1.***与圣泽置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2.菏泽分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3.***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菏泽分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或者承揽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要求圣泽置业公司承担责任。4.若法院认定***是实际施工人,菏泽分公司违法转包,应当按照约定向圣泽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对此圣泽置业公司保留诉权。5.菏泽分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到质保和维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6.***作为菏泽分公司的施工班组,从圣泽置业公司领取的以房抵工程款3524564元,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7.圣泽置业公司不欠工程款,不应当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应当查明圣泽置业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数额后,判决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8.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对圣泽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和菏泽分公司分别就以圣泽置业公司为建设单位的“菏泽市中山路以南、桂陵路以东中华世纪城”签订五份《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2016年10月20日,菏泽分公司(甲方)和***(乙方)就菏泽火车站广场以南中华世纪城1一16号楼阳台塑钢门窗分项工程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承包方式采用大包干,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实行工程承包;价款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固定综合单价为255元/平方米,面积约23900平方米,总价款为6094500元;付款方式:1、2、6、7、10、11、14号窗框全部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12%,窗扇玻璃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付至30%,3、4、5、8、9、12、13、15、16号楼窗框全部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付至43%,窗扇玻璃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付至6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0%,工程经决算,乙方提供门窗部分的验收备案材料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付至95%,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付清,保修期二年;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按实际未支付的工程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圣泽置业公司各分管领导(工程部经理:***,分管领导***,财务部:***,总经理:***)对账后,于2018年9月13日签字确认,最终结算价款为5578200元,扣减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已付现金356万元和折抵工程款的房款1251103元,尚欠***767097元未付。 2016年10月20日、2017年3月16日***(乙方)分别与菏泽分公司(甲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揽了中华世纪城商业A座、B座塑钢墙幕、门窗分项及护窗不锈钢栏杆分项工程。关于塑钢墙幕、门窗分项,付款办法约定,工程经决算,乙方提供门窗部分的验收备案材料资料,经市质检部门审核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日内无息付清;护窗不锈钢栏杆分项工程,经建设、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付清,保修期为一年;违约责任均与上述合同一致。2018年9月12日,经结算,塑钢墙幕、门窗分项经结算工程款为5544100元,已经支付490万元,尚欠644100元;护窗不锈钢栏杆分项工程经结算工程款为622100元,未付款。 2016年10月24日,***和菏泽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包中华世纪城1、2、6、10、14号楼商业铝合金门分项工程,约定总价款为336000元。2017年5月25日,***和菏泽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承包中华世纪城3、4、5、15、16号楼商业铝合金门分项工程,约定总价款为232120元。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付款办法为经市质检部门审核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后30日内无息付清;违约责任与上述合同一致违约责任与上述合同一致。2018年9月12日经过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为51.7万元。 上述各合同结算工程款合计12261400元,欠款合计2550297元。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四年多,经***多次催要,菏泽分公司不支付剩余工程款。2022年9月2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圣泽置业公司尚欠菏泽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工程款21767029.46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菏泽分公司承揽圣泽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后,将门窗、墙幕及不锈钢栏杆部分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因此,菏泽分公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完成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已经交付使用,***有权要求菏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施工的工程经圣泽置业公司结算,菏泽分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2550297元,菏泽分公司应当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菏泽分公司系土木建设公司为承揽圣泽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而设立的分公司,土木建设公司应当与菏泽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因菏泽分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可以自应付款之日起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要求自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予以支持;质保金的利息应当自质保金应当支付之日起计算。自2018年10月14日起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937227元(2550297-12261400×5%),2019年10月14日应当支付的质保金为31105元(622100×5%),2020年10月14日应当支付的质保金为581965元[(12261400-622100)×5%)]。《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圣泽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不间断向菏泽分公司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菏泽分公司和土木建设公司除圣泽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辩解意见外,其他内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圣泽置业公司除合同效力的辩解意见外,其他内容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50297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其中1937227元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1105元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581965元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在21767029.46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345元,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1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