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8号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4层13、15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