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12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红7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4层1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98号1号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圣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