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执恢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 负责人:鄢行园,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4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093.5元,承担执行费60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鼓楼区鼓东街道井大路XX号XX综合楼写字楼【土地证号为:榕鼓国用(XXXX)字第XXXXXXXXXXX号、榕鼓国用(XXXX)字第XXXXXXXXXXX号、榕鼓国用(XXXX)字第XXXXXXXXX**】宗地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对位于该写字楼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R0XXXXXX、R0XXXXXX、R0XXXXXX)予以轮候查封,对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XXX**、闽AXXX**、闽AXXX**、闽AXXX**的车辆信息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957.67元予以划拨,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共计270851.29元予以划拨,现该案款352808.9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富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代发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