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4400号 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佳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Q。 法定代表人:**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83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1.4元(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3565.7元,剩余23565.7元由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