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4400号
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佳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Q。
法定代表人:**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83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1.4元(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3565.7元,剩余23565.7元由原告陕西云德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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