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364号 异议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L77P45。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0560Q。 负责人**樟。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836R。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执行其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称,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尚有办公大楼可供执行,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要求撤销(2022)陕0111执恢475号之一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有义务代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认为法院执行正确。要求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材料。 本院查明,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29465.68元、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6%的标准承担之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22年8月19日本院制作(2022)陕0111执恢47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354343.85元。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邮寄执行异议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收到执行异议书之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异议人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直至本院裁定,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是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财产。本院依法执行异议人财产行为正当。异议人称被执行人有办公大楼财产可供执行,却未提交被执行人办公大楼产权证书证明其观点,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戴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