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241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中华世纪城南区。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4层13.15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设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