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69952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动产、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尚未受偿金额为16995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