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