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68号建银大厦13层。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0层D户。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