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829号

原告: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路与庐山路交汇处顺天**东屏小区**营**。

法定代表人:代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林,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海。

原告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福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29日,原告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元,保全费1,653.21元,由德阳市宸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