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2002民初2325号
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永富,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住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建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72元,减半收取11136元,由原告四川永强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超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