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5207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45岁左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威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