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17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焱,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孝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孝臣,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第三人:**剑,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第三人:陈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第三人:王晓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孝臣、**剑、陈明、王晓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孝臣、**剑、陈明、王晓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莎

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

人民陪审员  祝 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