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17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焱,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10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孝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孝臣,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第三人:**剑,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第三人:陈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第三人:王晓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孝臣、**剑、陈明、王晓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四川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孝臣、**剑、陈明、王晓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莎
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
人民陪审员 祝 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