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853号
原告: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7号1幢(中华桥头农行三楼29号)。
法定代表人:康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琼。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37号蓝宝信大厦一楼。
负责人:康国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铎。
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8元,由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窦月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