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民初34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兰州市榆中县。
第三人: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7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05311778X6。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及第三人甘肃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重新算账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月贵
人民陪审员 余 婷
人民陪审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