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弘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2236号
原告:津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794707656J,住所: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护市社区澹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姜运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C93P13L;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16号1栋4单元5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徐启航。
原告津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津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津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洪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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