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4号鼎业江北兴城A区2幢5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769432X8。
法定代表人:*天柱,职务: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市劳人仲案[2018]8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8408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