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恢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4号鼎业兴城A区2幢5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769432X8。
法定代表人:黄天柱。
被执行人:宋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关于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磊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53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宋磊已自动履行6209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磊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宋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将执行措施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雪功
审判员黄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