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路
审判员严越春
代理审判员周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