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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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502执4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769432X8。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住四川省长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502诉前调确3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