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6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502执4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769432X8。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住四川省长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502诉前调确3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