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724民初3760号
原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金帝庄园B区9-13幢商业、车库、农贸市场2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77694****。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荣通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珍果农业绿色生态观光园项目投标保证金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原告支付前述保证金后,被告又提出原告不符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双方遂未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并未达成正式交易,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故诉至本院。
被告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两日退还,如原告不按照本协议完善相关资料,无故放弃中标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视为原告违约,第六条约定原告完善相关资料及各项保函递交被告后作为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项目经
理上岗证、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同时案合同总造价的16%开具保函,第十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中,在签订《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后,原告因为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交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各项资料及保函而违约,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而导致已交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了,也导致了永远无法成就2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条件。综上所述,导致不能签订正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因是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交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各项资料及保函而违约造成的,不是被告造成的,已交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按协议第十条的约定作为支付给被告的违约金,所以投标保证金20万元不应再退还,请人民法院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珍果农业绿色生态观光园。2、工程地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民主村。3、工程内容:6米宽道路、管网、绿化及土石方。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程总造价:暂定97834545元(以现有施工图内容为准,实际施工中与施工图或清单不一致时按时签证,土石方、**等与图纸相差较大的工程量以现场实际签证收方量为准)6、开工时间:以签订正式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四、双方责任:2、在与甲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项目经理上岗证、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同时按合同总造价的16%开具保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函3%、履约保函8%、预付款保函5%);五、本协议签订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保证金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两日内退还到乙方账户。如乙方中标后不按照本协议完善相关资料,无故放弃中标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六、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及各项保函递交甲方后,甲方应在五日内书面、电子文件方式通知乙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否则逾期视甲方违约,同时甲方无条件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日,被告与案外人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相同内容的《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后原被告均未签订正式合同且该项目工程至今无区政府正式批文,至今也未实际开工,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果,致使纠纷发生。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转账凭证和庭审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提出的在签订《建设工程意向协议书》后,原告因为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交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各项资料及保函而违约,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而导致已交纳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了,也导致了永远无法成就2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条件的意见,因案涉项目工程至今无区政府正式批文,也实际未开工,该项目工程已无法实际履行,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被告所收保证金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限被告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四川珍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