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29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屏山县。
被告:屏山县屏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
山镇同心街4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
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2-04地块正和·***园B区9-13幢商业、车库、农贸市场2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屏山镇人民政府、四川锦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