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529号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以***已履行案件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  菊  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