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525号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佰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建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