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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301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兼副书记。 被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六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公租楼锦心园21号楼1**401室。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