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3018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兼副书记。
被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六社农民,住永昌县城关镇公租楼锦心园21号楼1**401室。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永昌县焦家庄镇杏树庄村村民委员会、***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