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145号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01号市建供水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金昌市东方汇博职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杭州路金利数码港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市东方汇博职业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